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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状告儿媳 索要儿子死亡赔偿金

2020-05-29 15:35 万博与狗万网

易钧因工死亡,用工单位赔偿110万元, 汇到了他的妻女账户上。 易钧年近八旬的父亲易发将儿媳和孙女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款。 二人称因购买住房和偿还易钧生前的欠款等开支花费了60多万元, 但法院认为不能用工亡赔偿款购房和还款。

男子因工死亡 家属获赔110万

嘉陵区男子易钧长年在西藏务工。2019年8月4日,易钧在工地进行高空作业时, 因高架扣件断裂,导致易钧从6米高的高架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易钧的遗孀陈艾和已成年的女儿易容来到西藏处理后事。经多次谈判,二人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 由用工单位赔偿110万元, 其中包括易钧父亲易发的特殊抚养费9万元。此后, 用工单位分别付给陈艾100万元,易容10万元,其中付给易容的10万元中包括易发的特殊抚养费9万元。

但陈艾和易容回到老家后,没有向易发支付赔偿款和抚养费。 母女俩用赔偿款在阆中购买了一套46.6万元的住房。此外,陈艾还用赔偿款偿还了易钧生前的欠款3.5万元。

老人起诉 要求分割赔偿款

因易发没取得赔偿款,遂将儿媳陈艾和孙女易容起诉到嘉陵区法院, 请求依法分割易钧工亡后获得的赔偿款, 由陈艾支付给他工亡补助金26万元, 由易容支付给他特殊抚养费9万元。

“用工单位赔偿的110万元中包括我的特殊抚养费9万元, 打到了陈艾和易容的账户上, 二人至今不把我应得的抚养费和工亡赔偿金交给我。请法院依法判决。”易发说。

但陈艾和易容却在法庭上叫苦,称她们在西藏待了20多天,经过据理力争,最终才得到了110万元赔偿款。 陈艾患有疾病,等于失去了劳动能力;易容工作单位也不是很理想,两人现在都依靠赔偿金生活。二人去西藏花费78076元, 易钧生前的债务3.5万元已由陈艾偿还,为易容在阆中购房和买电动车花费了477324.5元, 赔偿款只剩40万元左右。易发已有70多岁,有9万元的生活费足够他颐养天年,而且他还有两个子女, 生活不存在问题。“我们愿意给他6万元赔偿款,加上9万元抚养费,一共给他15万元。”陈艾和易容表示。

还债买房 法院不予认可

易发诉争的35万元该不该得到呢?法院审理认为,易钧因工亡由用工单位支付的死亡赔偿款是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是对死者近亲属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并非易钧的遗产,应由死者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共同取得。110万元赔偿款除易发的9万元特殊抚养费外,易发、陈艾和易容应等分其余的101万元。 现易发仅请求分得101万元中78万元的三分之一即2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按陈艾和易容的陈述,处理易钧工亡的费用和丧葬费用共计78076元,该费用本应由易发、陈艾和易容共同分担,但易发仅请求对赔偿款中的78万元予以分割26元,剩余的23万元足以支付该费用,故易发不再承担该费用,由陈艾和易容各承担39038元。赔偿款101万元扣减易发分得的26万元和费用开支78076元后为671924,陈艾和易容各分得335962元, 陈艾还应向易容支付赔偿款325962元。法院同时认为,易钧生前的债务应用易钧的遗产偿付,不能用其工亡赔偿款偿付,陈艾、易容购买商品房等也不能用易钧工亡赔偿款支付。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易容向易发支付特殊抚养费9万元,陈艾向易发支付赔偿款26万元,陈艾向易容支付赔偿款325962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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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与死亡赔偿金的区别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本案中, 法院对于死者妻女将赔偿款用于偿还死者债务和买房等开支不予认可。 如果是死者的遗产, 则必须先用于偿还死者的债务。(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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